| 【案例】
W先生利用春节假期携妻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四日游”。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约定旅游活动期间全程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间。
旅游活动的第二天,按照W先生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应住宿在一个叫“水绕四门”的地方,但是旅行社却擅自将住宿地点改在天子山上。然而,天公不作美,张家界下了一场百年不遇的大雪,天子山上的宾馆水管冻裂,客房内冷热水都没有,宾馆只给每个房间放了一小盆凉水。这盆凉水既要用来洗漱,又要用来冲马桶,根本不够用。到后来无水冲马桶了,W先生夫妇只好忍受难闻的气味。
W先生夫妇旅游回来后向旅行社提出索赔。旅行社称,造成旅游者下榻饭店无水使用的原因是张家界百年未遇的大雪,实属不可抗力,旅行社应当免除赔偿责任。W先生夫妇不同意旅行社的说法,于是向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投诉。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管部门经过审理认为,旅游者旅游活动中住宿标准下降,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所称造成住宿标准下降是因不可抗力——天降大雪的说法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百年未遇的大雪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情况,但是大雪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而且,W先生夫妇与旅行社所签合同约定的住宿地点是“水绕四门”、标准为“双人标准间”,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了住宿地点,由地势较低的“水绕四门”变为山上。经调查,“水绕四门”虽然亦经大雪,但是比之山上气温较高,没有发生断水等影响旅游者住宿的情况。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与降低旅游者住宿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降低旅游者住宿标准的赔偿责任。经过旅游质量监管部门协调,旅行社退还了W先生夫妇一天的住宿费。(马婷婷王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