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1997年2月,M旅行社接待广州某旅行团。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团在北京游览4天,2月11日游览长城、2月12日游览颐和园、2月14日参观市容后乘机离境。该旅行社导游人员未征得该旅行团的同意,擅自对旅行团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该旅行团曾对此变更提出质疑,导游未作任何解释。2月13日,北京下了一场大雪。2月14日清晨,旅行团到八达岭脚下,由于积雪封路车无法前行,该团只得返回。翌日,该团离京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分析与处理】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员未征得该团同意擅自改变日程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游客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导游员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最终处理如下:
一、旅行社退还长城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
二、旅行社赔偿长城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同额违约金;
三、暂扣导游员导游证3个月。
(马婷婷王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