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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社与组团社谁的责任?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07-24 15:25

 

   【案例】

  H先生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H先生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分析与处理】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合理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1.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2.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低于规定数额的,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马婷婷王爱民)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孙哲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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