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某年国庆节期间,J先生等6名旅游者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赴贵州省兴义马岭河的漂流旅行团。后来旅游者到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投诉称:在出团之前已与旅行社签订相关的合同,并按规定每人交付了旅行费用。但旅行社未按合同承诺履行,一是在由南宁至兴义的列车上未能保证座位;二是没按合同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的行程;三是回南宁时全陪称有事未随团队返程,由于车上人多拥挤又无导游来管理,造成旅游者是站着乘列车返回南宁的,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J先生等6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按每人所交的费用给予双倍900元赔偿。
旅行社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一,在出团前,旅行社已通知游客,考虑到假期人多,大家应提前进站上车,基本上保证游客都有座位由南宁至兴义。第二,没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行程,主要是当地政府发出了“马岭河全段禁漂”的通知,属于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造成,旅行社愿意按价退付给游客。第三,全陪因事不能随团返程,是征得游客同意后并将他们送上列车,看到游客都有座位后才离去的。至于游客因没有座位而站回南宁,是旅行社事先未预料到和安排不周的问题,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管部门立案受理了投诉,并主持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查听证。经审理查明:
一、被投诉方未按合同约定安排马岭河下段漂流行程,主要是因不可抗力,不存在违约。
二、被投诉方不按合同约定,全陪未随团返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投诉方提出的被投诉方有欺诈行为的主张,因投诉方无依据,因而不予支持。
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方向投诉方每人退付因故未能安排漂流活动的实际费用160元人民币。
二、被投诉方向投诉方每人赔偿双倍导游费20元人民币。(马婷婷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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