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Y先生于2000年3月12日至3月21日参加了M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香港、澳门十日游”活动。3月13日,按照游览计划,参观泰国五世皇行宫。按照泰国风俗习惯及五世皇行宫要求,所有参观者都必须脱鞋进入殿堂,殿堂门前设置了鞋架供参观者存放鞋子。五世皇行宫没有设专人对参观者的鞋进行管理。旅游者Y先生参观五世皇行宫前将自己的鞋脱下并放在了门前的鞋架上,参观出来后发现自己的鞋不见了。同团的旅游者一起帮助Y先生寻找,但没有找到。在旅游团的其他旅游者要求下,泰国地接社导游给Y先生购买了一双拖鞋,解了燃眉之急。旅游回来后,Y先生找到国内组团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按照鞋的价值375元来赔偿。旅行社认为自己毫无责任,拒绝赔偿。于是,Y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查清了事实。第一,Y先生与旅行社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就Y先生的随身财物保管而特别说明的内容;在旅游期间,Y先生也没有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旅行社保管,因此,旅行社没有保管Y先生鞋子的义务。第二,Y先生的鞋丢失在景点——泰国五世皇行宫。按照泰国的风俗习惯,参观宗教、皇家等重要场所必须脱鞋进入,旅游者应该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景点门前设置放鞋子的架子,其功能仅仅是为了摆放鞋子,而没有保管的作用,因为既不收取费用,也没有安排专人管理及其他管理手段,因此五世皇行宫与旅游者Y先生之间没有财物的保管关系。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为,Y先生鞋子丢失这一现象属于国家旅游局9号令《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的情形,是旅游意外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要求旅行社积极协助Y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刘真) |